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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优质项目评选方案
一、评选背景
为深化与各省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激发各方合作活力,挖掘优质合作项目,树立行业标杆,特开展本次优质项目评选活动,通过表彰优秀,推动人脉圈内资源共享与协同发展 ,提升整体合作效能。
二、评选目标
1. 从各省合作伙伴申报的项目中,筛选出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效益性的优质项目,给予重点推广,激励合作伙伴提升项目质量。
2. 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各省合作伙伴分享项目经验与成功模式,实现优势互补,推动人脉圈内项目合作的整体升级。
3. 增强人脉圈的凝聚力与影响力,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加入,巩固和拓展合作网络。
三、评选对象
各省合作伙伴在规定时间内已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合作项目,项目需与合作领域相关,且具有明确的目标、计划和成果。
四、评选时间安排
1. 项目申报阶段:[开始日期2025年6月10日]-[结束日期2025年6月30日],各省合作伙伴整理项目资料,按照要求提交至评选组委会指定邮箱或平台。
2. 初审阶段:[开始日期2025年7月1日]-[结束日期2025年7月15日],评选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检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等,筛选出符合基本要求的项目进入复审。
3. 复审与投票阶段:[开始日期2025年7月16日]-[结束日期 2025年7月30日 ],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打分,同时开放线上投票通道,各省合作伙伴及相关人员可参与投票。
4. 结果公示阶段:[开始日期 2025年8月1日]-[结束日期 2025年8月7日],将评选结果在官方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各方监督与反馈。
5. 表彰颁奖阶段:[ 2025年8月15日],举办颁奖典礼,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奖励,并邀请优秀项目代表分享经验。
五、评选标准
1. 创新性(25分):项目在技术、模式、理念等方面具有创新性,能够突破传统,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或思路。
2. 示范性(25分):项目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其成功经验和模式可在人脉圈内广泛推广,对其他合作伙伴具有借鉴意义。
3. 效益性(30分) - 经济效益:项目在盈利、成本控制、市场拓展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 社会效益:项目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社会公益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4. 合作协同性(20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省合作伙伴之间沟通顺畅、协作紧密,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与互补。
六、评选流程
1. 组建评审委员会:由人脉圈核心成员(各省已在平台上的合作伙伴)、行业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确保评选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2. 资料收集与初审:评选组委会收集各省合作伙伴申报的项目资料,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初审,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确定进入复审的项目名单。
3. 项目复审: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详细评审,依据评选标准进行打分。同时,开启线上投票环节,每个合作伙伴可对多个项目投票,但每个项目仅限投一票,投票结果按一定权重(如占总分20%)计入项目最终得分。
4. 综合评分与排名:将评审委员会打分与线上投票得分进行综合计算,得出每个项目的最终得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5. 结果公示与反馈处理:将评选结果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与处理,如有问题及时调整评选结果。
七、奖项设置
1. 一等奖:[1]个,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及奖品。
2. 二等奖:[2]个,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及奖品。
3. 三等奖:[3]个,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及奖品。
4. 优秀奖:[28]个,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八、宣传推广
1. 前期宣传:在人脉圈内部通讯、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评选通知,介绍评选规则与流程,鼓励各省合作伙伴积极参与。
2. 过程宣传: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情况、初审结果、复审动态等信息,展示优秀项目案例,吸引更多关注与参与。
3. 后期宣传:对获奖项目进行专题报道,分享项目经验与成果,扩大评选活动的影响力,提升人脉圈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九、经费预算
欢迎合作伙伴提供评选赞助
十、注意事项
1. 各省合作伙伴需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2.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不得泄露评审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在评选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问题,由评选组委会负责协调解决,并及时向各方通报处理结果。
中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
1. 河北省 2. 山西省 3. 辽宁省
4. 吉林省 5. 黑龙江省 6. 江苏省
7.浙江省 8. 安徽省 9. 福建省
10. 江西省 11. 山东省 12. 河南省
13. 湖北省 14. 湖南省 15. 广东省
16.海南省 17. 四川省 18. 贵州省
19. 云南省 20. 陕西省 21. 甘肃省
22. 青海省 23. 台湾省
-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直辖市**:
北京市 、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